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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力泰股民维权案已有胜诉判例,适格股民仍可参与索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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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25年4月25日晚间,上海金力泰(维权)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《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》,公告披露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刘某华、郑某润诉公司、袁翔、罗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。判决被告袁翔、罗甸共同赔偿原告刘某华投资损失506,130.96元,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润投资损失277,406.42元。

  上述案件事发于2021年6月15日,金力泰发布公告,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、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甸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力泰股份,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。后金力泰两次发布公告,称袁翔、罗甸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、9月30日。2022年9月30日盘后,金力泰公告称袁翔、罗甸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。

  此后,陆续有股民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将金力泰和袁翔、罗甸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相关投资损失,法院于2025年4月25日作出前述一审判决。

  金力泰除了涉及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,还涉及另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:

  2024年1月4日,金力泰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上海证监局认定,金力泰子公司于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参与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司主导的虚构“黄金贸易业务”,以贸易为名,实施资金融通业务,赚取资金使用费。对此,上海证监局责令金力泰改正,并对其给予警告和200万元的罚款,对相关责任给予警告和50万元至100万不等的罚款。针对金力泰的这一证券虚假陈述行为,已有数十名股民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金力泰及相关责任人员,要求赔偿损失,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。

  索赔相关

  按照法律规定,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,应当负赔偿责任。

  陈宇霞律师在此提醒,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人,均有权向相关责任方索赔损失:(1)2021年6月15日到2022年9月30日之间买入金力泰股票,且在2022年10月1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人;(2)2022年4月30日到2023年2月4日之间买入金力泰股票,且在2023年2月5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人。(金力泰维权入口)

 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,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,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。(陈宇霞律师专栏)

  参加股票索赔的股民需准备一下材料;

  1、股票交易对账单(如对账单上未显示完整的身份证号码,需另外打印股东信息表;对账期间从第一次买入至完全卖出(或打印对账单之日)

  2、身份证复印件

  律师代理费

  如委托律师代理,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,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,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,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。

  (本文由北京盈科(杭州)律师事务所陈宇霞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。陈宇霞律师,北京盈科(杭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,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、圣莱达、三房巷、亿晶光电、天翔环境、祥源文化、中兵红箭、獐子岛、长园集团、索菱股份、中润资源、延安必康、大东南、联建光电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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